(2019年3月)
为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要求和区委关于《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准确掌握我院检察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就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做出如下制度规定:
一、报告内容
(一)重要工作
1.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市委、区委、上级检察机关重大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的情况。
2.中央、自治区、市委、区委、上级检察机关等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3.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惠民政策、重大政策调整、重要工作改革、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重要新闻发布的情况。
4.我院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5.人大、政协涉及政法工作的重要建议、重要提案办理情况。
(二)重大事件
6.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7.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8.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或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财政预算执行中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件;因资产、人事劳动关系等原因发生较大额赔偿责任的事件;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9.重大敏感案件。主要包括我院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进度情况;我院内部重点人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情况;重点督查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重要活动
10.区委、政法委等领导考察或调研我院政法工作。
11.需要区领导出席的活动。
12.拟以市委、区委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
13.重要媒体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新闻采访活动。
14.本院组织的5人(含)以上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单位人员出国、出境学习考察活动。
(四)重要会议
15.年度系统工作会议或其它重要会议。
(五)其他重大事项
16.我院荣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17.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二)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三)重大事项的报告,要以书面形式报区委、政法委办公室。政治部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要立即向检察院党组汇报,并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处理。
三、报告时限
(一)重要工作的报告。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检察长报告,涉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政治部报告。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向政法委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要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
(三)重要活动的报告。凡需以海南区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要提前1个月汇报。重大活动需要区领导出席的,至少提前5天书面请示。其他重要活动应及时报告。
(四)重要会议的报告。要至少提前1个月报政治部。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在会前10天向政治部书面报告。年度部门工作业务会议要在会前7天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失踪、出逃、自杀、非正常死亡应第一时间向政治部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报告。
四、报告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认真执行报告工作规定,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严格执行,立即落实,不折不扣,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二)建立机制。各部门要熟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具体责任人和工作程序,不断完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三)严肃纪律。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有关领导作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凡涉及需要保密的事项要做好保密工作。
(五)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纪检组负责督办,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六)制度解释。本意见由政治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