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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考勤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考勤管理,切实改进机关纪律作风,根据《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考勤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考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日常考勤

  1、在编在岗干警及聘用人员实行考勤签到制度,每个工作日上午8:30-9:00,下午14:00-14:30进行签到。  

  2、签到通过一楼设置的考勤机进行签到。干警临时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到的,要及时履行特殊签到手续。

  3、部门工作人员已到岗签到后,又因公或因私外出的,需要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部门负责人要做好工作出勤情况记录。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未到或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谎报请假理由经查证属实的。

  5、纪检组和政治部要不定期抽查考勤,每月不少于2次,纪检组负责对每月考勤情况进行通报,纪检组负责对不定期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 请休假审批和管理

  全院干警的请假、休假、销假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政治部门统一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1、部门干警请假、休假,须先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领导、专职检委会委员请休假需经检察长审批。检察长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区委领导批准,并报区委办公室备案。

  2、事假、病假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为1天假期,分管领导为1-2天,3天以上(含三天)假期所有人员均需要经检察长审批。

  3、干警休年假须先经政治部审核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后,按程序审批。

  4、单位批准或派出学习培训、外出参加会议的,应根据相关文件确定时间办理请假手续(按要求填写学习、会议内容、起止时间)。

  5、如因紧急情况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回来后及时补办手续,并按程序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报政治部备案。

  6、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应当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7、干警请休假结束后,需及时在系统内办理销假手续。便于政治部统计核查。

  三、请休假期限

  1、病假:因疾病(因公伤残者除外)必须离开工作岗位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病假一周以上需出具医院诊断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因病不能当面请假的,应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单位,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事假:因本人或家庭等紧急事务确需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请事假。每月事假不超过2天。

  3、年休假:工龄满1年的(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尽量集中安排,有特殊情况的可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1)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

  (2)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

  (3)工龄满20年的,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包括本数)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参加各类学校脱产或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

  4、探亲假:工龄满1年(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的,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异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给予探亲假,探亲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且不得拆分。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或养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休满探亲假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婚假:婚假是因结婚而给予的假期。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15日。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再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6、产假:产假是女性生育子女而享受的特定假期。

  (1)正常婚龄生育的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8天(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医院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有不满1周岁婴儿需要哺乳的女工作人员,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当天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及往返路程时间算工作时间。

  (4)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7、工伤假:因公受伤,经医疗部门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鉴定,需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工伤假。

  8、丧葬假:亲属(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酌情给予3天丧葬假。如果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应根据路途远近,另外给予路途假。

  四、违反考勤的惩戒

  1、请事假、病假全年累计达到一定天数的,按国务院《公务员带薪年休假条例》、自治区人事厅《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内人薪字【1999】19号)文件执行。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提拔选用、检察官入额及等级晋升的资格。

  (1)不执行考勤制度,全年签到数未达到90%的;

  (2)全年累计请病假超过2个月、事假超过20天的;

  (3)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或者请休假期满逾期未归超过5天的。

  3、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4.本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挂钩。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对长期派出执行专项工作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日常考勤的人员,由政治部负责定期了解本人相关情况,涉及影响院机关和检察人员形象等情形的,应同时向纪检组报告。

  2、本办法由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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