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为加强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通过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排查出企业未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案件线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辖区内7家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残保金和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对欠缴残保金进行核算追缴的情形,损害了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院向该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残保金征收职责,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间要求及时足额征收残保金,避免国有财产流失。建议其与相关部门共同建立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就业的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事业是春天的事业,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方面力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残保金”等税费征收过程中存在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协作配合不够等问题,利用数字赋能检察监督,研发设计“残保金”征收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模型,推动税务部门应收尽收,各涉税费征管职能部门应缴尽缴,引导用人单位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倾斜力度。同时从案件办理促进诉源治理,联合职能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破解影响税费征收的深层次问题,有力筑牢了国有财产保护。
什么是“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残保金”有什么作用?
残疾人保障基金的用途:有偿支持残疾人集体就业和个体经营;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贴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费用;其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