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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视界|“抽个水”是娱乐还是犯罪?20余万赌资给你答案!
时间:2025-04-14  作者:林才升  新闻来源:第一检察部  【字号: | |

赌博犯罪是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的重点领域。海南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在赌博犯罪案件办理中精准把握赌博罪构成要件,系统梳理主观营利故意与客观组织行为的证据链条,依法提起公诉并获法院有罪判决。

本期的《检察视界》将结合我院办理的赌博犯罪的真实案例,通过对法律适用的分析,厘清娱乐型赌博与犯罪型赌博的边界,揭露赌博犯罪的本质。

一、案情概要


2024年4月1日至3日,小东(化名)伙同他人先后在某地两处牧民住所内,组织多名参赌人员使用麻将牌以“推对子”形式进行赌博,并通过抽头非法获利,其个人从中获利2000元。4月3日凌晨,警方当场查获该赌场,现场缴获赌资11.86万元,另在一辆关联车辆内查获9.69万元现金,总涉案金额达21.55万元。

2024年8月14日至15日,小东在某工业园区公司内部场所组织多人以扑克牌“跌坑”形式赌博并抽头牟利。8月16日凌晨,警方当场查获该赌场,现场缴获赌资8.97万元及无人认领现金9万元,总查扣金额达17.97万元。

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4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小东构成赌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赌博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法律要件:

一方面,主观上需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小东通过固定规则持续抽头渔利、参与分红直接牟利,其辩解资金用于日常开销缺乏证据支持。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要存在抽头行为即可推定具有营利目的,资金实际用途不影响行为定性。此外,小东曾多次因赌博被行政处罚,明知赌博违法仍长期组织活动,进一步印证其主观营利故意。

另一方面,客观行为需具备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小东在两起案件中分别纠集十余人参与赌博,其中一起案件现场查获赌资及关联资金共计21.55万元,另一起案件查扣赌资及无人认领资金共计17.97万元,累计金额远超赌资五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其行为包括租用固定场所、提供专业赌具、制定赌博规则,并连续多日运作,完全符合聚众赌博的客观特征。司法解释明确将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赌资累计达五万元以上列为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社会危害性体现为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小东的赌博活动具有明确经营性,已逾越亲友间偶发娱乐,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娱乐型赌博与犯罪型赌博的分野

法律对两类行为的区分标准集中体现在行为目的、资金规模和组织特征上。

娱乐型赌博是亲友间以娱乐消遣为目的的偶发活动。例如:特定亲友在家中聚会时以小额娱乐为目的进行牌局,单局输赢金额微小,全场累计赌资显著低于法定标准,且无任何抽头渔利行为。此类活动参与者关系固定,活动时间短暂,不具有公开性和营利性,资金仅用于参与者内部结算,未形成牟利链条。根据法律规定,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通常仅视为一般治安违法行为。

犯罪型赌博则以非法牟利为核心目的,具有规模化、经营性特征。组织者长期招揽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通过固定抽头比例、高额赌资积累及分工协作形成营利体系。其行为通常伴随租用隐蔽场所、提供专业赌具、制定赌博规则等组织化手段,并利用资金支付场地费用、雇佣人员等经营性支出,完全突破娱乐边界。

本案是典型的犯罪型赌博。从行为目的来看,小东通过抽头渔利直接牟利,如在赌博中每局抽取200元“水钱”,并分得2000元违法所得。从涉案资金来看,本案累计查获赌资及关联资金超39.5万元,单场赌资高达21.55万元,远超法定入罪标准。从组织形态来看,小东租用牧民住所、公司会议室作为长期赌场,纠集十余人参与,分工明确,形成“组织—参赌—抽头”的完整利益链条。小东的行为应以赌博罪论处。

四、检小海提醒

赌博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家庭和谐,广大民众应深刻认识其法律后果,自觉抵制赌博行为。


第一,严守法律界限,切勿组织赌博。法律明确区分娱乐活动与赌博犯罪。亲友间以娱乐为目的、小额偶发的棋牌活动不属于犯罪,但一旦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不特定人员参与,抽头渔利或赌资累计超过一定数额,即构成犯罪。

第二,抵住利益诱惑,拒绝参与赌博。赌博犯罪往往以“快速牟利”为诱饵,实则暗藏法律风险。组织者通过抽头、放贷等非法手段获利,参与者轻则财产损失,重则涉嫌违法犯罪。

第三,共建法治环境,厉行监督之责。公众若发现聚众赌博、资金异常流动等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任何为赌博提供场地、资金、赌具或参与抽头分成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切勿因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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