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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草不值钱,偷几捆稻草怎么构成了盗窃罪?
时间:2020-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来源 

 

  一天派出所接到王某某(化名)的报案,称自己的稻草被人偷走。受案后,警方经现场勘查、事发地附近走访,锁定李某某(化名)与张某某(化名)有重大作案嫌疑。经传唤审讯,二人对其盗窃稻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人之所以偷稻草,是因为冬日将至,而二人偷懒草料准备不足,看到无人看管的稻草,便想运回家喂牛羊。

  

 

  摸黑无人偷走稻草,贪心违法方知后悔 

 

  李某某、张某某到案后,经价格认定,二人涉案稻草价格数额均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内蒙古自治区立案标准为1600元),但是二人分别在多日内多次(超过3次)盗窃稻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人均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以为给王某某赔偿了损失,这个事情就算处理完了,哪想到就因为这么点儿钱,不仅自己将受到刑事处罚,而且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真真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自己及子女”。

 

  在此,检察官有话说:

 

  回顾整个案件,李某某与张某某皆因自己想占点小便宜的贪心与对法律知识的无知而铸成大错。二人到案后,均表示没想到自己的一点贪心会导致这样的后果。但细思,难道二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么?有言道“不告而取谓之窃”,其实他们心里是明知的,且害怕被别人发现,不然不会趁天黑无人之际才偷运稻草了。

  正如俗语所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劳动就不会有成果,不要贪图便宜,要警惕由此带来的后果。又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世界上没有坐享其成的好事,要幸福就要奋斗。山再高,往上攀,总能登顶;路再长,走下去,定能到达。美好的生活要靠勤劳的双手创造。而那些害人害己的行为终究是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最后用一句《弟子规》中的话作为结尾,谨以此提示大家:“用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即为偷。”

 

  法律知识链接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六百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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