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讯问过程,如果无法通知或者不愿意到场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李某某等3人涉嫌故意伤害案。案发时李某某仅16岁,系未成年人。经未检检察官核实,了解到李某某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改嫁后与李某某一直未有联系,也再无其他近亲属,李某某平时靠四处打工为生。为了有效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法律制度及政策法规,根据李某某的特殊情况,未检检察官主动联系海南区妇联,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制作并送达了《选派合适成年人到场委托函》,经该单位推荐,选派了一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人员作为李某某的合适成年人。
未检检察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进行讯问前,依法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且向其送达了“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时,合适成年人依法履行到场职责,见证、监督整个讯问过程。检察官对李某某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社会活动等情况进行了解,根据李某某的特殊情况,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合适成年人针对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劝教育,并勉励他好好学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检察官将有关情况如实记录在案,切实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温度。
这是我市检察院与市妇联、团市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以来,我院办理的第一起委托妇联选派合适成年人到场案件。今后,我院未检部门将继续加强与妇联、团委的联系与配合,积极探索工作方法,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微微道来:
01什么是合适成年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意到场的情况下,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作为其合适成年人行使刑事诉讼中的相关权利。
02什么情况需要合适成年人?
我国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03哪些人可以成为合适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都可以作为合适成年人行使相关权利。
04哪些人不能担任合适成年人?
(1)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4)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5)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6)其他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人员。
05合适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1)向办案机关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讯问或者询问前,可以在办案人员陪同下会见未成年人,了解其健康状况、是否告知权利义务、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等情况;
(3)向未成年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4)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教育;
(5)发现办案机关存在诱供、逼供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当场提出意见,也可以在笔录上载明自己的意见,并向办案机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6)阅读讯问、询问笔录或者要求向其宣读讯问、询问笔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06合适成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1)接到参与刑事诉讼通知后持有效证件及时到场;
(2)向未成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承担的职责;
(3)在场发挥监督作用和见证整个讯问、询问过程,维护未成年人基本权利;
(4)抚慰未成年人,帮助其消除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
(5)帮助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或者询问程序,但不得以诱导、暗示等方式妨碍其独立思考回答问题,不得非法干涉办案机关正当的诉讼活动;
(6)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情或者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7)发现本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或者所在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