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一起来看看。

近日,针对一起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又反悔提出上诉的案件,我院提出抗诉,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并改判加重刑罚。
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案件承办人已明确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本院根据其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从宽量刑,被告人接受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判决采纳我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承诺。
被告人在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对原来的量刑表示反悔,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无正当理由上诉,其认罪不认罚,一审判决给予的从宽量刑应予取消,回归标准化量刑,我院依法提出抗诉,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人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对无正当理由而反悔上诉的应当抗诉,有效维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严肃性和契约诚信,使“失信”被告人无法从其不良动机中受益,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制度的功能、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

那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底是什么?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从宽处理: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
认罪认罚具结书:指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法律文书。
悔罪者从宽:犯罪行为人“认罪”“认罚”,之所以可以成为量刑“从宽”的合法事由,是因为犯罪行为人的认罪、认罚作为犯罪后的态度,是其业已悔过、悔罪的外在行为表现,而业已悔过、悔罪的犯罪行为人,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大为降低,量刑上自可以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