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1
【简要案情回顾】2017年10月国庆期间,家住外地的小强(化名)在乌海市海南区探亲访友期间,伙同家住本地的小明(化名)多次盗窃乌海市电业局公变计量表箱内的SIM卡,随后两人利用窃得的SIM卡上网、打游戏等,产生费用数额较大。案发后,两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2019年1月,我院受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并不疑难复杂,但却使从事未检工作的检察官高度重视。因为涉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再过5个月就要高考了!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我们深知,检察官的任何一个决定或者疏忽都有可能改变他们的人生轨迹。的确,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审查起诉期间,为不影响小明和小强(化名)正常上课,负责未检工作的我利用寒假时间集中给他们做了讯问笔录和心理帮教等工作。还记得第一次我和小明联系时,他在电话那端声嘶力竭的和我大喊,质问我这件事情到底什么时候能结束,为什么没完没了,从公安又到了检察院?让我不要再给他打电话,爱怎么办就怎么办!说完他就挂了电话,不给我任何解释的机会,这还是我第一次碰见如此“理直气壮型”的犯罪嫌疑人。有那么一刻,我想既然不配合就直接起诉吧,别考虑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了。但冷静了一分钟之后,我又拿起电话回拨了过去,我很怕因为我工作的不到位,而毁了小明的一辈子。
果然,通过心理干预,我了解到小明的过激行为完全是因为对自己的悔恨和懊恼,更怕自己上不了大学,觉得人生无望才会不想配合办案。找到症结后,我帮助他及时的调整了情绪状态,改变错误的认知,使其能够更加积极的面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踏实学习。
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小强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离乌海市海南区有500多公里的路程,为了让小强少跑路多读书,我尽量通过电话和微信的形式对其进行心理帮教和暖心鼓励,并和小强的父亲时常联系,了解孩子在异地的动态,时刻督促他认真踏实学习,用“好行动为错误买单”。
心理
帮教
在心理帮教工作的促使下,小明和小强认真悔悟,更加努力的学习,行为表现良好,并自愿认罪认罚。通过仔细、慎重的审查,2019年4月10日,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盗窃罪的小明和小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也是我院首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成年人涉罪案件。
决定作出后,分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王欣伟,为了更好的落实监督帮教工作,决定由我院对小明开展监督考察,对家住外地的小强开展异地协作监督考察。并第一时间和小强住所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取得联系,进行沟通落实。在得到隆德县检察院的肯定支持下,王欣伟带着我和另一名干警立刻动身,马不停蹄的赶路6个多小时,于4月10日当天18时12分来到隆德县。
感
化
动身之前,我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和开展异地协作监督考察的消息告知了小强及其父母,小强的父亲激动的不知道说什么好,只是不停的说:“谢谢,你们辛苦了,孩子让你们费心了,他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在你们的关心和帮助下好好的改正了......”他质朴的言语所透漏的关于小强的信息让我们感动,觉得一切辛苦都是那么值得,司法的温度在于此,“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意义更在于此。
2019年4月11日,我们同小强及其父亲一同来到宁夏隆德县检察院,就签订异地协作监督考察帮教协议等事项与隆德县检察院未检部门进行了座谈。
跟踪
回访
座谈会上,隆德县检察院未检部门签收了《异地考察帮教委托函》,并与海南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小强的监护人共同签订了《监督考察帮教协议》,指定未检部门负责法治教育的李燕作为跟踪帮教办案人,按照帮教协议内容在6个月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对小强进行监督考察、跟踪帮教,定期与我院指定监督考察办案人沟通联系,对被帮教人进行回访等,并在考验期满后按要求向海南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考察报告。
协议签订后,我们对小强进行了法治教育,希望他能好好学习,抓紧最后两个月的时间冲刺高考,并遵守监督考察协议的内容,积极配合隆德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完成考察事项。小强表示十分感谢检察机关对他的关护帮教,会好好珍惜机会,努力学习,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真诚悔过的决心。
在这起案件里,为了落实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在落实异地监督帮教的路上,检察官们都倾注了太多的心血,唯一目标就是希望小明和小强在司法温度的浇筑下能够收获金秋九月的硕果,从曾经的违法者变成积极的守法者,作幸福快乐人,作有价值的人。
供稿:李怡工作室
图片:李怡
编辑:政务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