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一:四合木的守护人
老赵是乌海市当地一名生态管护员,四合木被称为“植物大熊猫”,是乌海这片土地独有的珍稀野生植物,耐旱耐寒,是荒漠地区极为珍贵的物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近几年经过持续生态修复,沿山区域成片的四合木慢慢恢复生机。
这天巡护途中,老赵发现有人为了开辟一条近路,开车直接从四合木群落中间穿行,车轮碾轧过后,多株成年四合木枝干断裂,根系裸露,地面留下深深的车辙痕迹。
老赵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上报林草部门。当事人一开始并不以为然:“不就是一些灌木丛嘛,山上到处都是,压几棵有什么关系。”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现场勘验照片,结合《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文耐心普法:四合木生长极其缓慢,繁育难度大,一旦遭到破坏很难自然恢复,属于法律明确保护的珍稀荒漠植物,随意碾压、损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配合调查。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当事人对车辆碾压区域进行覆土固沙,补种四合木幼苗,并且参加珍稀物种保护志愿宣传活动。经过一段时间的管护,这片受损区域重新冒出新的绿意。(本故事全部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相关法条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第八百三十三条:国家对野生植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二级,实行名录管理;第八百三十四条、第八百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在天然集中分布区域简历自然保护地;对生长受威胁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取拯救措施,必要时实施迁地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
故事二:守护黄河岸边的清水
黄河乌海段沿岸一家砂石加工点,日常生产过程中没有做好污水收集工作,生产产生的冲洗废水顺着沟渠偷偷排入附近的黄河支流。为了节省成本,负责人一直没有建设废水沉淀循环设施,心存侥幸,觉得废水排量不大,不容易被发现。
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巡查,通过河道水质监测、视频巡查、现场走访,很快锁定了这家加工点。执法人员找到企业负责人,告知其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负责人辩解:“我们做点小生意,废水经过简单流淌就稀释掉了,不会对黄河造成多大影响。”
办案人员向他讲解,黄河是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专门对流域水生态保护作出严格规定,不管企业规模大小,都不能向河湖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保护黄河水环境是每一个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加工点随即停工整改,建设污水沉淀池,实现生产废水全部循环利用,做到废水零外排。整改完成通过验收之后,生产才得以恢复,真正守护好黄河乌海段的一河清水。(本故事全部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相关法条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七十四条:国家加强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源头、重点水域、湖泊、库区消落区、河口生态的保护与修复,保护良好生态功能;第二百七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故事三:乌海湖的红嘴鸥之约
每到秋冬时节,成群的红嘴鸥都会飞抵乌海湖栖息觅食,已经成为乌海市一张靓丽的生态名片,很多市民和游客专门来到湖边观赏候鸟。
有个别游客缺乏保护意识,为了拍摄到近距离的候鸟画面,不断靠近鸥鸟栖息地,还有人随意投喂面包等食物,甚至使用石块驱赶、惊扰鸟群。大量红嘴鸥受到惊吓,纷纷飞离岸边,候鸟的栖息环境受到干扰。
湖区生态保护志愿者发现情况之后及时劝阻,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找到涉事游客开展普法教育。
游客疑惑地说道:“我只是想近距离拍几张照片,没有伤害鸟类,也算违法吗?”
工作人员解释,红嘴鸥虽然不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候鸟迁徙停歇地受法律保护,频繁惊扰、不当投喂,会改变候鸟正常的觅食休息习惯,影响候鸟安全越冬。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在候鸟重要栖息区域,禁止实施惊扰野生动物的行为。
当事人认识到问题,主动作出承诺,今后文明观鸟,保持安全观赏距离。管理部门同步完善乌海湖候鸟保护区提示牌,开展候鸟保护宣传。人鸟和谐共处,每年冬天,红嘴鸥依旧如期赴约,飞临美丽的乌海湖。(本故事全部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相关法条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一十七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迁徙洄游通道内严格限制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第七百五十二条:国家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实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