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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小故事
时间:2026-09-03  作者:刘珏  新闻来源:第二检察部  【字号: | |

故事一:鱼塘怎么突然不能养鱼了?

老周在村头承包了口鱼塘,干了整整十二年,每逢赶集日就骑三轮去镇口卖活鱼,一年净挣个四五万,日子还算滋润。今年开春,老周的三千尾新鱼苗下塘,囤了四十包饲料堆在棚子里,盘算着开春水温一上来就能起第一网。谁知刚往塘里撒了饲料,镇上生态办的小陈就来了,递给他一张《禁养区调整告知书》。“周叔,跟您说个事儿,你这块地被划进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不能再搞投饵养殖了。从下个月1号起,投饵、施肥、网箱养殖全部要停,我来给您送书面告知书。”

老周没接,手里的捞网搁在竹架上,脸一下就沉了:“合同还有五年才到期,凭啥不让我养?我进的饲料钱谁赔?”小陈耐心地翻开一本小册子给周叔解释:“因生态保护管控调整,对管控范围内依法取得经营权的既有产业,属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估实际损失,依照公平补偿原则给予转产补助,并协助对接替代生计。周叔,我们不是针对你个人,是这整片区域都调了。您放心,因管控调整给合法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补偿。”后来,镇里帮老周对接了附近的生态稻米合作社,转行种不撒农药的稻子,还拿了一笔转产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空间管控单元内,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投饵、施肥养殖。

故事二:楼下冒黑烟的烧烤店

刚搬进新小区的李姐,楼下开了一家烧烤店,每天晚上烟管”呼呼”冒黑烟,直直往家里面钻,呛得人直咳嗽,连窗户都不敢开。

业主们忍无可忍,派代表去找烧烤店老板讨要说法,谁知老板不仅不让步,还以自己有营业执照,业主管不着为由怼了回去。黑烟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

李姐突然想起在社区普法角领过一张”环保随手拍”卡片,于是把烧烤店排出黑烟过程拍了视频,向有关部门提交。没过几天,城管和生态执法人员一起上门,在烧烤店当场测了油烟排放浓度,结果显示超标2.3倍。

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关于污染防治一编规定,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最终烧烤店被责令限期加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处以罚款。

重新营业那天,李姐专门下楼看了一眼。烟管接了新设备,闻不到孜然焦糊味,也没有浓浓的黑烟。后来老板还主动在业主群道歉,承诺大家可以放心开窗通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故事三:矿老板的填坑账没算赢

老赵前几年开过一个采石场,炸药一响,半面山坡的灌木和风化岩全秃了,留下两道十几米深的宕口,雨水一灌就变成两汪发浑的锈色水坑,下游两户人家的菜地浇了两次苗就黄了根。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老赵拍拍屁股走了,留下半面秃山和两处渗浑水的水坑。新来的村支书找他谈话要求老赵恢复生态环境,老赵两手一摊:“证都到期了,我现在也没有破坏环境,跟我有什么关系。”村支书给老赵泼了盆冷水:“《生态环境法典》写得很明白,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拒不履行的,由主管部门代为修复。也就是谁破坏,谁修复。您要是不想亲自修复生态也可以,县里指定队伍代您履行,账记您头上。这不是光把坑填平就完事。”老赵一算账,自己找工程队回填、种草、建截排水沟,大概花三十来万;要等政府代修,加上代履行费和生态损害赔偿,远远超过三十多万。于是赶紧请了公司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半年后秃山重新铺上了灌木,水坑改成了两口小蓄水池,还被镇里评了个“自发修复示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负责治理或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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