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关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企业生存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很多生产经营者、从业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不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违规作业就只是违章行为,不会触犯刑法。事实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彻底打破了“出事才追责”的传统认知,将安全生产刑事追责关口前移,只要违规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备现实危险,即便未发生事故,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普及法律知识、筑牢安全防线,检察机关对危险作业罪进行全面普法解析。
危险作业罪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预防的重要刑事立法创新,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隶属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名的核心要义是追责前置、防患未然,惩戒的是危险作业行为本身,而非仅针对事故后果,彰显了司法守护安全生产底线、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鲜明导向。
结合法律条文及司法实践,危险作业罪明确划定了三类入罪情形,也是生产经营中最常见的违法高危行为,广大经营者、从业者需重点警惕。
第一类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在矿山、化工、建筑、仓储等行业,安全监控、报警预警、防护救生设备是保障生产安全的“生命线”。部分经营者为追求生产效率、规避监管检查,擅自关闭瓦斯监测、消防报警、温度压力监控等安全设备,拆除防护装置,甚至篡改、删除安全监测数据,刻意隐瞒安全隐患。此类行为直接导致安全预警、风险防控机制失效,一旦出现险情无法及时处置,极易引发爆炸、坍塌、中毒等重大事故,属于典型的危险作业行为。
第二类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相关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对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会依法作出停产整改、停工停业、停用设备等整改指令。部分市场主体心存侥幸、漠视安全,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擅自复工复产、继续作业,放任重大安全隐患持续存在。这种拒不整改、顶风作业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安全风险极大,符合危险作业罪的入罪条件,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追责。
第三类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化品经营储存等行业属于法定高危行业,必须取得专项行政许可,具备合规的场地、设备、人员和安全管理制度后方可开展经营。现实中,部分人员无证开办“黑加油站”“黑作坊”,无资质开展矿山开采、建筑施工,违规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作业场地、防护条件、应急措施均不达标,完全处于失控风险状态,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诱因,也是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危险作业行为。
很多群众和从业者存在认知盲区,在此重点厘清罪名核心特点,破除认知误区。其一,无需发生实际事故即可定罪。不同于传统安全生产犯罪,危险作业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违规作业行为具备发生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达到法定危险程度,即便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也可依法定罪处罚。其二,适用范围广泛,涵盖工矿、建筑、危化、仓储、冶金等各类生产经营领域,不仅处罚企业经营者、负责人,直接实施违规作业的从业人员也可成为犯罪主体。其三,处罚清晰明确,构成本罪的,最高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相关主体还将面临行政处罚、行业失信惩戒,违法成本极高。
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常态化开展危险作业罪专项打击,办理了多起典型案件。例如,部分商户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在居民区私自储存、售卖散装汽油,场地无防爆、消防设施,紧邻人流密集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最终以危险作业罪被依法追责;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被责令整改安全隐患后拒不执行,擅自继续施工,因存在坍塌、高空坠落重大风险,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案例深刻警示,安全生产没有侥幸,违规作业必受严惩。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隐患不除、危机未消。危险作业罪的设立,为安全生产套上了“法治紧箍咒”,既是法律红线,也是安全底线。在此,检察机关郑重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务必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杜绝无证作业、违规操作、拒不整改等违法行为。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漠视安全、违规作业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立足检察职能,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普法宣传,从严惩治危险作业违法犯罪行为,深化行刑衔接,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以法治力量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