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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普法小故事——食品安全领域
时间:2026-08-12  作者:刘钰  新闻来源:第二检察部  【字号: | |

故事一:购买的食品存在缺陷

该找谁索赔?

小林去家门口的超市买了块五花肉,打算炖个红烧肉。五花肉标签上印着生产日期是三天前,保质期5天——理论上还有两天才到期。但是炖好的红烧肉端上桌,小林尝了尝,一股明显的酸味直冲脑门。翻过包装一看,好家伙,背面一小块已经泛绿了,超市贴的价格标签刚好盖住了那一块。第二天早上,小林开始上吐下泻,送急诊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打了两天点滴花了不少医药费。林晓空着手去找超市理论,超市老板说:“肉我只负责代厂家销售,有问题你找厂家去吧。我们进货的时候是好的,可能是你储存不当。”小林又打电话给厂家,对方听完很客气:“我们的出厂检验都是合格的。您这块肉从出厂到您手里经过了运输和超市陈列,中间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我们不清楚,建议您还是找销售方处理。”面对超市老板和厂家互相踢皮球行为,小林一筹莫展不知道怎么办。

结局:在网上查阅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后,小林带着购物小票、用保鲜袋封好的剩余变质肉、医院病历和发票再次走进超市,“我有权选择向销售者你们索赔。你们赔完之后觉得是厂家的问题,你可以对厂家进行内部追偿。”小林把保存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展示给了超市老板。不久,小林收到了超市转账,医疗费全额报销,外加误工费等赔偿,举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普法法条

《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故事二:知假买假

牟利行为不可取

张某是个精明人,有一天他逛到一家社区生鲜超市,随手拿了一枚咸鸭蛋,瞟了一眼生产日期,发现刚好过了保质期两天。他没声张,默默走到收银台,刷了一下,收银员麻利地打出一张小票:咸鸭蛋一枚,2.2元。走出超市,张某掏出手机拍了小票和咸鸭蛋的特写,又走了回去。第二次,他又拿了一枚。又刷一次卡。又一张小票。第三次、第四次……整整两天时间,张某在这家超市来了46趟,每次买一枚咸鸭蛋,每次单独结账,攒了46张独立小票,每张上面清清楚楚写着咸鸭蛋2.2元一枚。他的算盘打得噼啪响:《食品安全法》规定,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算。一枚咸鸭蛋2.2元,十倍也就22块,离1000差远了。但是凭借46张小票,46次独立交易 × 每次最低赔1000元 = 4.6万元。张某拿着46张小票、46枚咸鸭蛋和一份起诉状,坐到了法庭上。他一脸淡定,觉得自己这个”法律漏洞”钻得天衣无缝。但是事情真的如他所料吗?

结局:法院最终的判决,给张某和他手里的46张小票泼了一盆冷水:被告系与张某进行交易,而非与不同消费者进行交易。张某于2日内分46次结算购买46枚咸鸭蛋,并据此主张按照每枚咸鸭蛋赔偿1000元为标准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6000元,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精神不符,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支持。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所支付的总金额为101.2元,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应当以总金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46枚咸鸭蛋总价款101.2元 × 10 = 1012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元,赔偿原告1012元。最终,张某的4.6万梦也碎成了一地蛋壳。

普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事三:“200次举报的职业

打假人,栽在了叉烧包上

鲁某有个习惯是出门旅游必逛超市。他练就了一双”火眼金睛”:货架的临期食品,他一扫一个准。这次自驾游,他顺路拐进一家本地超市,拎起一袋过期的标价13.5元叉烧包。鲁某不慌不忙掏出手机,打开录像,从挑选、查看日期、拿到收银台付款,全程录得清清楚楚。证据链闭环,滴水不漏。第二天,投诉信就递到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他在该地监管平台上有200多次类似举报记录。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几乎把全省能跑到的超市扫了个遍。每次套路都一样:买一袋过期食品、全程录像、次日投诉、索要”最低1000元”赔偿。

结局:法院最终判决超市退货款,再加上十倍赔偿135元,共赔偿鲁某148.5元。驳回鲁某主张的1000元赔偿。理由是食品过期,超市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原告短期内连续在多家超市购买同类问题食品、举报频次异常,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属于职业打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金不适用不足1000元按1000元”的保底条款。

普法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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