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本院动态
民法典普法小故事—未成年人侵权
时间:2026-06-09  作者:宋娜  新闻来源:第二检察部  【字号: | |

故事一:

课间抽板凳摔伤(校园人身损害)

案情

初二浩浩趁同学小宇落座瞬间,偷偷抽走板凳,小宇坐空摔倒致颅脑挫伤,医疗费2万余元。浩浩家长以“孩子打闹不懂事拒赔”;学校日常常态化开展课间安全提醒、受伤后及时送医报家长。法院判令浩浩监护人全额赔付医疗费,学校无责。

对应法条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酌情减责。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才担责;已尽安全管理义务无需赔偿。

1179条:侵害人身需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开支。

普法小结

孩童玩笑越界致伤同样构成侵权,不能以年纪小、玩耍嬉闹免除赔偿,赔偿责任法定由父母承担;学校完成安全教育、应急处置,不用替学生承担侵权赔款。

故事二:小区骑车撞伤老人(户外过失侵权)

案情

10岁明明脱离家长看管,独自骑儿童自行车在小区道路快速骑行,转弯撞倒散步张奶奶,老人手腕骨折,各类损失3万余元。明明父母辩称孩子私自外出、家长不知情不愿赔付,经调解家长全额赔偿全部费用。

普法小结

监护是父母法定义务,放任未成年人危险出行,无论孩子是否私自行动,出事家长都要买单;日常务必约束孩子骑行范围,规避道路伤人风险。

故事三:贪玩损坏场馆设备(财产侵权)

案情

13岁小磊与两名同伴在游泳馆玩耍,好奇私自拆卸泳池温控设备,造成设备损毁、场馆停业维修,财产损失4500元。三名家长互相推诿责任,经司法所调解,三名监护人按过错比例共同赔付全部维修费,法院同步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对应法条

《民法典》1184条:财产损失按事发时市场价核算赔偿金额。

普法小结

未成年人损毁公共、私人财物,损失由监护人兜底赔付;家长要常态化管教孩子爱护公私财物,损坏财物依法照价赔偿。

故事四:热心正骨致同学颈椎受伤(善意过失侵权)

案情

五年级小杨热心帮落枕同学徒手正骨,无行医资质、手法粗暴,造成同学颈椎错位住院,治疗费3万元。小杨主观无害人恶意,纯属好意帮忙,但存在重大操作过失,最终由其父母承担全部医药费。

对应法条

《民法典》第184条(好人法):仅突发危重紧急救助失手才免责;日常理疗正骨不属于紧急救助,不能适用免责条款。

普法小结

助人为乐值得提倡,但超出自身能力、无专业资质贸然帮人理疗,过失致伤仍需赔偿;只有突发晕倒、遇险等紧急救人,失手才受法律免责保护。


   检察新闻媒体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本院域名: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政务  www.wuhaihn.jcy.gov.cn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  邮政编码:016030  举报电话(传真):0473-4022000
版权所有: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蒙ICP备13003076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蒙公网安备 150303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