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办理刘某(化名)、宋某(化名)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促进社会治理,既化解了双方矛盾,又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刘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合伙人关系,二人合伙在某洗煤厂租赁一煤棚经营煤炭业务。2025年7月31日下午17时许,刘某与李某在租赁的煤棚内因煤矸石破碎问题爆发口角,进而引发打架,后二人被在场其他人员拉开,李某遂从煤棚北门离开现场,刘某自己雇佣的调煤员宋某留在原地聊天,几分钟后,李某持铁锹回到现场并朝刘某挥击,因宋某上前阻拦未打中,之后刘某、宋某合力将李某推倒在煤堆上,使用拳脚殴打李某胸部、肩部等位置,造成李某右侧第4、5、6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宋某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积极,主动向被害人李某赔偿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依法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发现两人是合伙关系,该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且两位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刑事或行政前科,同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的谅解。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并依规定召开了听证会。
听证当日,案件承办人向与会者介绍了案情、证据、法律适用情况及拟不起诉的理由,同时对两位当事人释明,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并对二人进行了严厉地批评教育。同时,也对刘某、宋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对方损失的行为予以肯定。最终,听证员同意了承办人的意见,会后我院对刘某、宋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轻罪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公开听证,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裁量尺度与社会公序良俗之间的统一与和谐,通过阳光司法化解争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希望通过该案例,切实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做到知敬畏、守规矩。同时,诚挚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关注、主动参与听证事业,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共同凝聚社会共识,推动相关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