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级的小宇性格内向,总被同班的小浩、小哲欺负。两人嫌小宇“好欺负”,晚自习后把他堵在教学楼女厕旁的空厕所里,轮番扇耳光、推搡殴打,还拍视频威胁不准告诉老师和家长,扬言敢告状就把视频发到班级群。
小宇被打得脸颊红肿、手臂淤青,回家后在父母追问下才说出真相。父母带小宇就医、固定证据后,将两名欺凌者及其家长、学校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上,小浩、小哲的家长认为“孩子打闹很正常”,不愿赔偿;学校则辩称已开展过安全教育,无需担责。
法院依据《民法典》审理后作出判决:
欺凌者担责:小浩、小哲故意殴打、侮辱小宇,侵害其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因两人是未成年人,依据第1188条,由其监护人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学校担责:依据第1200条,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校园欺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依据第1179条、1183条,判令被告方赔偿小宇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令删除欺凌视频、公开赔礼道歉。
这场官司让小宇重拾安全感,也给所有同学敲响警钟:校园欺凌不是玩笑,民法典为每一位少年撑起保护伞,施暴者与失职方都要付出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