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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普法小故事: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时间:2026-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患有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完全认不出家人,也无法判断是非,独自花万元购买保健品,子女得知后要求退款。

隔壁的王先生患有轻度认知障碍,平时能简单生活,但处理大额钱财时判断力不足,他擅自将家中电动车卖给他人,家人希望追回车辆。

根据《民法典》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重度痴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他们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李大爷属于此类,商家必须退款。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中度痴呆、部分精神障碍患者,可做简单日常行为,但大额消费、处置财产等重要行为,需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王先生擅自卖车无效,车辆应返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民法典》第21条)

认定标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丧失辨认、判断能力,无法理解行为性质、无法预见后果

常见情形:重度阿尔茨海默病、严重精神障碍、植物人状态、重度智力残疾等

法律效果: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律无效,所有民事活动必须由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民法典》第22条)

认定标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有一定辨认能力,但对复杂、重大行为判断不足

常见情形:中度痴呆、间歇性精神病(发病期)、部分智力残疾等

法律效果:

可独立做:纯获利益(如领红包)、与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小事(如买日用品)

大额消费、处置财产、签合同等重要行为,必须经监护人同意/追认才有效

三、一句话区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不懂”,什么都不能自己做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部分“懂”,小事能自己来,大事要监护人同意


四、法官提醒:法律为认知障碍的成年人设置监护制度,守护他们的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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