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本院动态
以案为鉴,“刑”“民”合力共护青山
时间:2026-01-09  作者:田宇  新闻来源:第二检察部  【字号: | |

绿水青山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保护红线不容触碰。近日,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乌海某环保科技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海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法治之力严惩环境违法犯罪,守护生态安全。

案情回顾

经查,涉案环保科技公司于2023年4月对加热设备技改完成后开展生产活动,但仍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停产,导致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平台的污染物数据无效。2023年10月行政机关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生产工况标记为停产但磺化、萃取等工段处于生产状态,在线监测设备长期故障且受到人为干扰。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该公司安环部部长、副部长期间,明知公司生产实际情况,仍授意他人篡改在线检测设备参数以降低排放数值,并按照单位决定持续上报停产状态,干扰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该公司与陈某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经鉴定,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该公司排放的污染物超标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金额为52万余元。

检察机关一并对被告公司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承担其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造成的生态损害及司法鉴定费用。

检察履职

刑事+公益双向追责,守护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刑事打击+公益保护”双向发力,充分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联动优势。一方面,刑事检察部门严谨审查案件事实,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对涉案企业及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另一方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围绕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因果关系等进行调查,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庭审中,检察机关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出示相关证据,详细阐述指控事实与法律依据,围绕证据效力、责任认定等问题充分质证辩论。本案将择期宣判。

典型意义

法治警钟长鸣,筑牢生态保护防线

生态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公共利益,污染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更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既严厉打击了篡改监测数据、虚假申报等恶意排污行为,又依法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办案效果。

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必须严守环保法律法规,诚信申报排污信息,规范运行监测设备,切实履行生态环保义务。任何企图通过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方式违法排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检察新闻媒体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本院域名: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政务  www.wuhaihn.jcy.gov.cn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  邮政编码:016030  举报电话(传真):0473-4022000
版权所有: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蒙ICP备13003076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蒙公网安备 150303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