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生活中,朋友急需用钱请求帮忙,在自己没钱可借时,有人可能会套现信用卡的钱给朋友,盘算着既能帮助朋友,又能趁机赚取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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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系同事兼好友关系。2024年3月,张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30000元,李某使用名下信用卡刷卡套现30000元后交付给张某,张某遂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利息。借款后张某分文未还,李某多次催讨未果,朋友关系逐渐破裂,李某无奈之下遂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未支持李某所有诉讼请求,李某败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刷信用卡套现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倘若套现后再转借他人,该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出借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亦无法支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必须使用自有资金,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随着移动支付越来越发达,许多金融机构和具有金融借贷资质的网络平台都推出了信用贷款、消费贷款等产品,耍“小聪明”利用这种借贷套取资金出借给他人,将面临资金损失风险。
持卡套取现金的行为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损失或资金占用费损失,如出借人自身有过错,亦不能因此违法行为而获利,法院对其利息主张应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资金占用费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